2022-10-28 法律服务网 753
【基本案情】
苑某某与谢某某(已判决)是朋友关系,谢某某一直从事收租电话卡、银行卡。苑某某觉得把电话卡、银行卡租出去就能轻松赚钱,于是将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出租给谢某某使用。随后两个月内,苑某某名下出租的银行卡账户异常入账金额共计2000余万元,苑某某也因此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
2021年,苑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上交其违法所得5000元。近日,门头沟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买卖、租借银行卡、电话卡均属于违法行为。银行卡、企业账户及电话卡均采取实名制,如果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企业账户及电话卡,被收售者用来从事洗钱、逃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会导致个人信用受损,还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除了刑事责任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服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新开户等惩戒措施;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影响贷款办理等业务。
苑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银行卡账户异常入账金额达2000余万元,属于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出借银行卡、手机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仍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资金的,那么还可能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律提醒】
租借银行卡、手机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大家一定要妥善保管个人信息、杜绝以任何理由出租、出售银行卡和手机卡,切莫贪图蝇头小利,心存侥幸。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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