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6 法律服务网 1142
案情简介
新疆海某在朋友家饮酒后,不顾妻子阻拦开车回家,并与另一辆车发生事故。对方驾驶员闻到海某满身酒味便报警处理,海某担心之下立即开车回家并再度饮酒,希望这样就无法查出自己饮酒驾车。交警接警后要求海某采集血液样本,海某一直拖延时间不配合。最后经检测,海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海某犯危险驾驶罪,且有意抗拒执法检查,逃避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小律说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的海某通过采集血液样本,经过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1mg/100ml,达到“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这一标准,故海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并且在交警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存在拒不配合的情形,故法院才会对海某判决从重处罚。
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海某还有面临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小律提醒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采取再度饮酒、拒不配合执法检查的做法,不仅不能逃避处罚,更有可能被从重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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