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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博士将百万元积蓄交亲姐打理,需要用钱时钱却不翼而飞

2022-10-24 法律服务网 767

【事件简介】

武汉的官女士69岁至今未婚,年轻时曾在日本留学读博,博士毕业后留在日本工作。基于对自己三姐的信任,从2000年开始,她决定将个人存款交由三姐保管,一部分用以抚养生病的妈妈,剩下的留作自己的养老基金,陆陆续续寄了几百万元。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官女士三姐私自将账户里的资金拿出与人合伙投资。官女士发现后看在亲姐妹的份上,只是催讨了几次,并没有采取法律手段。2015年,官女士的三姐因肠癌晚期不久就离世了,管女士考虑到养老需要钱,就想向三姐夫索要养老存款,但管女士的三姐夫却据为己有。

【律师说法】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亲属间大额转账,在无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贷等其他法律关系时,应认定双方保管合同关系成立。保管合同关系发生时,寄存人和保管人的配偶对涉案款项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汇款发生在保管人及其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管人的配偶如知情且参与,并使用款项的,应共同承担涉案款项返还义务。

上述案件中,涉案金额较大,官女士的三姐过世了,三姐夫拒不返还,将涉嫌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律提醒】

保管合同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订立,寄存人一定要保留好相关凭证,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最后提醒大家钱攥在自己手里才最安全,切勿图一时方便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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