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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工伤待遇应由谁承担?

2022-03-30 法律服务网 3121

案情介绍:

小李与某网络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事网络客服工作。2019年4月1日,网络公司(甲方)与某人力资源公司(乙方)订立《人力资源事务外包服务协议》,约定乙方受甲方委托,以“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名义为网络公司代办员工社会保险的缴纳、变更申领等事务外包服务。

2019年8月20日,小李因工受伤。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为某人力资源公司。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那么小李的工伤保险待遇应该谁来承担呢?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相关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公司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小李与网络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并实际为该网络公司提供了劳动,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规定,网络公司负有为小李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并不得转由其他机构代为购买。因此,人力资源公司不属于法律规定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的义务主体。

因此,小李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义务应当由网络公司承担。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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