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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出资买的房怎么分割

2022-03-30 法律服务网 808

【事件简介】

李某和王某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房产证上写的是女方王某的名字。婚后不久,两人因感情问题提出离婚,王某认为房子应归其个人所有,李某认为这是两人共同出资付的首付,并且婚后自己也一直在还房贷,应当一半属于自己。

【律师说法】

双方婚前共同出资付首付购买的房屋,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离婚时,登记一方主张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没有充分证据对抗产权登记,则该出资只能视为债权,要求产权方归还出资额。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那么即使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双方是可以协议处理,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小律提醒】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为了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和风险,最好在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写双方的名字,或者双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共同出资详情。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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