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30 法律服务网 884
案情介绍:
张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其所在户宅基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某村集体一地块。2011年,二老立下遗嘱:确认其所在户的宅基地及地上附属房屋归女儿小张所有。
2020年,二老相继去世,就房屋继承问题,小张的哥哥和姐姐诉至法院,他们认为小张系非农村户籍,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故遗嘱应当无效。
那么小张能够根据遗嘱继承二老在农村的房产吗?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土地管理法》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转让、继承的相关问题的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因此,小张的父母生前在遗嘱中就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处分合理合法,小张的继承权利并不存在户籍障碍。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自然资源部等多部门(2020年)联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明确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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