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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人在内地如何办理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2021-12-29 法律服务网 1873

台湾人在大陆如何办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一、在大陆协议离婚

1、受理地点: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

2、适用范围:仅适用双方在大陆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且双方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

3、应提交文件:

1)台湾居民一方:台胞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2寸单人照片3张;结婚证;

2)大陆居民一方:户口本;身份证;2寸单人照片3张;结婚证;

3)其他:离婚协议书3份;

4、程序。

1)双方同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填写自愿离婚申请及签署离婚协议;

2)获取离婚证;

3)大陆一方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婚姻状况变更登记;

4)台湾一方携离婚证前往公证处办理离婚证公证;返回台湾后前往海基会办理文书验证;验证完毕前往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

二、在大陆通过法院离婚

1、适用范围: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在大陆有住所;

2、受理机关:被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若大陆居民进行诉讼,也可在大陆居民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3、提交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结婚证

3)财产证明

4、程序。

1)同一般法院诉讼程序;

2)大陆居民取得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后直接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婚姻状况变更登记;

3)台湾居民将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及他们的生效证明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

4)台湾居民返台后,将上述文书的公证本送交海峡交流基金会办理验证;

5)验证后,若大陆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直接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若大陆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台湾居民须向其户籍所在地法院申请认可民事判决;离婚日期以大陆判决生效日期为准。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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