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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2021-12-28 法律服务网 879

一、哪些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1.物业公司要求从购房合同签订的交楼日期缴纳物业费,而不是从业主入住收到收楼通知书开始缴纳,这种情况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

2.对于没有和业主或业委会签订合同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

3.物业公司要求业主对其他公共设备要求缴纳费用的,不属于业主缴纳的范围,对于这样的要求业主可以拒绝缴纳;

4.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好合同上应尽的义务,服务质量差,业主可以暂时拒绝缴纳物业费,但是要整理好相应的证据,可以对业主提出意见,也可以申请更换物业公司;

5.物业公司对业主进行的服务并不是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要求缴纳物业费的可以拒绝;

6.物业公司私自提高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业主可以拒绝缴纳,按原物业费进行缴纳;

7.由于房屋的质量问题没有交房的,物业费不应业主缴纳,由开放商自己缴纳;

8.物业公司没有各项审批文件,业主也可以拒绝缴纳。

二、关于物业费的常见误区:

1.没入住就不交物业费

2.未签物业合同不交物业费

3.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不交物业费

4.对社区大环境不满意不交物业费

5.法不责众跟风不交费

6.对物业公司捆绑式服务不满不交物业费

7.对物业公司利用公用面积经营不满不交物业费

【法律适用】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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