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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克扣工资,员工可以自行将代收货款直接抵扣吗?

2021-12-29 法律服务网 1083

【案情简介】

龙女士是某舞蹈机构的教务授课老师,同时也负责招生代理收取报名费。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克扣绩效导致龙女士想离职,龙女士跟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后要求公司及时支付拖欠的工资,否则就直接扣下学生的报名费用抵工资。离职后公司没有支付拖欠的工资,龙女士便将报名费扣下带走了。该公司认为,龙女士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拒不返还,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那么,龙女士可以因为公司拖欠工资克扣绩效,将学生报名费用直接抵扣工资吗?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龙女士作为该公司的员工,由其代收的学生报名费属于该公司,其应当及时交还给该公司。现龙女士仍占有该公司学生报名费拒不交还,已经构成不当得利。

关于龙女士说用来抵扣工资的问题,如龙女士认为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有克扣工资、不支付加班工资等行为,其可通过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为由将属于该公司的学生报名费占为己有。

【小律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可能因职责原因,为用人单位代收货款,然后在一定期限内交回用人单位,此种情形下,劳动者有义务如数上交,除非经过用人单位同意认可,否则无法直接抵扣。

用人单位如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属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到属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劳动者可通过多种合法的途径维权,但万万不可通过私自侵占公司货款的方式维权,“迫不得已扣留货款”是错误的做法,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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