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07 法律服务网 1916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原被告双方经过征婚相识,同年6月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因二人均是再婚,原告婚前已有一女。婚后,双方于2013年7月6日生育一女姜某某。后因双方性格和生活习惯差异,导致双方常发生口角,原告认为自己的身心受到伤害,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另外原告婚前已有一女汤某某,有原告抚养。原、被告于婚前购买商品房一套,婚后,被告单位给其分配集资住房一套。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已达5年,且婚后于2013年生有一女,女儿在原告诉讼离婚时尚不满一周岁,双方结婚已达5年之久,有足够时间相互了解,双方具有感情基础,虽然在本院诉讼过程中,被告一度同意离婚,但本院认为,离婚的前提是感情破裂,双方在女儿出生后发生矛盾较多实际上是双方沟通较少,影响双方感情,原、被告双方均为有知识、有文化、有正当职业的国家工作人员,且双方均无不良恶习,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换位思考,多沟通交流,双方的矛盾是可以消除的,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加之,双方婚生女姜某某在原告起诉离婚时尚不满一周岁,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汤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有人认为,既然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离婚,为什么法院居然判决不准予离婚,难道不是和结婚一样,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了吗?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几种不准离婚的情况:
(1)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一条主要是考虑孕妇在怀孕期间和分娩期间的特殊生理状况和心理状况做出的规定,女性在此期间如果离婚,不仅会对精神上有重大打击,对怀孕期或哺乳期身体也会造成不良影响。而且此期间离婚对女性的经济状况往往造成致命的打击,所以法律从保护孕产妇和儿童的角度对男性一方权利作出了约束。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夫妻感情未破裂。
本案法院主要从第一条和第四条中分析,双方在婚后育有一女,且不满一周岁,如果法院准予离婚对孩子的身心和健康发展都是有害的。在婚姻当中每个家庭都存在争执和各种冲突,现代社会里能和自己的另一半走完一辈子的又有多少,感情应该用来珍惜而不是快速消费,如果有一点小矛盾就上升到离婚的地步,那势必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我国婚姻法的立场也是希望夫妻双方互相体谅、互相尊重,慎重的对待自己的婚姻和看待自己的家庭责任。本案的原、被告双方只是发生了争吵,但是并没有感情破裂的实质证据,基于以上两点法院作出此判决就不难理解了。
最后,笔者真心希望每个人都能在温暖的家庭中得到幸福,让每一个还在在有爱的家庭中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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