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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改费为税,各地标准有所不同

2018-02-07 法律服务网 2195

2016年12月25日,走过6年立法之路、历经两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即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至此实施之日来临之际,全国大部分省份人大常委会近期已相继审议通过本地区环保税方案,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法定幅度内确定了税额方案。

《环境保护税法》将税目税额表作为附件附在条文最后,其中规定了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江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等省份明确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根据环保税法确定的最低限额征收,即每污染当量分别为1.2元和1.4元。

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和西南地区的贵州、云南等省(自治区)制定的税额均略高于环保税法规定的最低税额。其中,根据11月30日发布的《湖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税额的决定》,湖南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与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相比,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提高100%,水污染物税额标准提高114%,但与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最高标准相比,尚算在起步阶段。

京津冀和周边省份则普遍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确定了较高的具体适用税额。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均按环保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上限执行。

而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这几类情形可以免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从环保机关征收环境保护费改为税务机关征收环保税,是促进企业治污减排的一大力举,而只有征收的环保税高于企业的治污成本,才能激励企业治污而不是直接排放。

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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