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07 法律服务网 2037
2018年1月5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消息称,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职责,江苏省消保委于2017年12月11日对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及相关问题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1月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去年7月,江苏省消保委(当时名为“省消协”)对涉及购买类、阅读类、支付类、旅游类等服务领域,有一定代表性的27家手机APP开发企业进行调查,发现普遍存在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省消保委向这些手机APP开发企业发送约谈函,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在被约谈之列,省消保委要求该公司就旗下“手机百度”“百度浏览器”两款手机APP存在的相关问题派员前来接受约谈。但该企业仅对问题作书面简单说明,并将权限通知及选择等义务推卸给手机操作系统,消极应对调查。在省消保委多次催促、公开监督下,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于去年11月前来接受约谈。但在最终提交的整改方案中,对上述两款手机APP中 “监听电话”“读取短彩信”“读取联系人”等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权限拒不整改,仍无法有效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省消保委认为,“手机百度”“百度浏览器”两款手机APP在消费者安装前,未告知其所获取的各种权限及目的,在未取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获取诸如“监听电话、定位、读取短彩信、读取联系人、修改系统设置”等权限。上述权限并非提供正常服务所必需,已超出合理范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符合正当、合法、必要原则,不应超出上述原则获取权限,更不得违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省消保委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其相关侵权行为。
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外,《网络安全法》还对网络运营者关于收集使用用户信息做出了明确规定,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近日,支付宝针对每个用户发布了2017年账单,而在其首页上,有这样一行小字:
不仅字特别小,而且已经帮你选好“同意”了,事实上,查看账单跟《芝麻服务协议》没有关联性,即便取消同意,依然能看到年度账单,但大多数网友都被“套路”了一回,在无意识的情况下接受了这个服务协议,允许支付宝收集你的信息包括在第三方保存的信息。
随着个人与网络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用户在使用APP时留存的个人信息和使用痕迹也变得越来越重要,这是一个信息即是价值的时代,不论是线上还是线下,不论是运营者还是第三方,在收集和使用用户信息时,都应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公众号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