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07 法律服务网 1842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67号》——货物通关更便利
为深化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便利货物通关,自2018年1月1日起,进一步推进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申报无纸化。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时,可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
申报进口时无需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但应当按照海关有关规定保存原产地单证。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原产地单证正本。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货物仍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53号公告要求申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7年第92号》——公司合并反垄断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贝克顿-迪金森公司(Becton, Dickinson and Company)与美国巴德公司(C. R. Bard, Inc.)合并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 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对中国粗针穿刺活检器械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根据申报方向商务部提交的限制性条件建议最终稿,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进出口贸易可预期
为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应申请人的申请,对其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预裁定,适用本办法。
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下简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海关要求的有关材料。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一份《预裁定申请书》应当仅包含一类海关事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68号》——企业年报“多报合一”
为减轻广大进出口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自2018年1月1日起,进出口企业暂缓向海关报送2017年度《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
海关总署正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会同工商、商务等部门推进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工作,待改革完成后,进出口企业将通过国家统一平台报送年报。具体报送时间、方式和年报内容等将另行公告。
5、 《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每人每年境外提现额度降为10万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将此前每人每年每银行卡取现不超过10万元的额度,调整为每人每年所有银行卡累计境外取现不超过10万元。同时,自2018年1月1日起,将人民币卡、外币卡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额度统一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若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6、 对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继2017年12月1日降低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之后,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国还将对其他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据了解,根据国务院全面禁止进口环境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固体废物的有关精神,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调整时间相衔接,取消废镁砖、废钢渣、废矿渣等商品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和出口情况变化,将取消钢材、绿泥石等产品的出口关税,适当降低三元复合肥、磷灰石、煤焦油、木片、硅铬铁、钢坯等产品的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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