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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人的情谊侵权赔偿责任

2021-11-24 法律服务网 1225

    共同饮酒人的情谊侵权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陈某梯、马某红等诉称,被告林某花、吴某云等人与傅某发聚餐饮酒,聚餐后傅某发酒驾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银死亡。同饮者林某花等人没有及时、有效劝止傅某发的醉驾行为,林某花等同饮者与傅某发财产继承人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傅某琴、林某花等辩称,参与傅某发生日聚会饮酒是出于情谊,在离开聚处前已善意提醒傅某发切勿酒后驾车,尽到了同饮者的注意义务,对傅某发酒驾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1日晚,傅某发因生日邀请被告林某花、吴某云、傅某琴、林某翠及陈某银等人到某小区海鲜楼吃饭。饭后,被告林某花买单后先行驾车离开。被告吴某云、傅某琴、林某翠等待邰某银接送,之后先行乘坐邰某银车离开。被告吴某云离开前曾提醒傅某发酒后别开车。当晚22时16分许,傅某发驾驶轿车车头碰撞北侧护栏后车辆翻入河道,造成傅某发及其车内乘员陈某银两人死亡和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傅某发醉酒后驾驶轿车行经事故路段,未确保安全,造成事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银无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傅某琴、傅某涵、郑某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其继承傅某发的遗产价值范围内赔付原告陈某梯、马某红、王某丰、陈某帆经济损失714674.80元;驳回原告陈某梯、马某红、王某丰、陈某帆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分析】

  情谊行为通常形成于自然人之间的好意施惠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无偿的增进感情的生活行为,但是并非一定不会因此而产生法律约束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饮酒过程中,如果其中一人处于醉酒后的危险状态,其他同饮者应当承担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善意提醒与劝阻醉酒驾车。若行为人没有及时劝阻并制止,导致同饮者发生危险造成损害事实,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林某花先行离开,对傅某发醉驾行为既不知情也难以预见,不具有提醒和制止的义务。吴某云、傅某琴、林某翠作为同饮者,先于傅某发离开且提醒傅维发切勿酒后驾车,应当认定其已履行了注意义务,对傅某发醉驾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陈某银作为同饮者和搭乘者,明知傅某发系醉驾,非但没有及时进行劝阻,而且还搭乘其驾驶的车辆,最终导致自身死亡,属于存在较大过错的情形。

【小编心语】

  小编在此想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与朋友共同饮酒要尽到必要的提醒与照顾义务,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也不要搭乘酒驾人的车将自己置身于危险境地。酒桌上做到文明敬酒不过度劝酒,小酌怡情暴饮伤身。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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