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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吵架,一死一担责

2021-11-24 法律服务网 889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的某天,张某驾驶货车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辅路某路段时,与女友李某发生争执,李某情绪愈发激动,并以“不停车就跳车”为由要求张某停车。结果,女友张某选择跳车,被张某驾驶的货车辗轧,张某停车查看,并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经120现场确认,李某已无生命特征。,张某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律师分析】

在这起案件中,虽然张某并无主观上的故意,但是却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看似女友的执意跳车,但是女友李某也是多次提醒“不停车,就跳车”。张某主管是那个以为只是戏言,并没有把这句话当真,本应遇见的李某跳车可能导致死亡的后果,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而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而当时李某扬言要跳车的时候,张某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比如:提醒系好安全带、锁好车门、把车停靠路边等等。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张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其行为需要负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

行车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作为驾驶员,不要被情绪左右,同时,面对一些突发情况要及时做出反应,努力避免更严重的后果。而乘客也不能干扰驾驶员,不要做危害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事情。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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