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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欧莱雅面膜差价和虚假发货问题

2021-11-24 法律服务网 776

【事件简介】
2021年10月,巴黎欧莱雅在微博透露,为迎接“双十一”,于10月20日出现在李佳琦直播间内的欧莱雅安瓶面膜PRO折扣价格,将为“全年最大力度”,直播间预售价格为429元,买20片到手50片。
然而,“双十一”期间,巴黎欧莱雅品牌直播间发放了“满999元减200元”的优惠抵扣券,现货只要257元。有细心的网友发现,写有“全年最大力度”的微博内容,在11月11日午间经编辑后,相关字样已被删除。
11月17日,有消费者投诉称,在李佳琦和薇娅直播间预售买的欧莱雅安瓶面膜远贵于双11现货,要求退还差价。李佳琦和薇娅方面发布回应称,差价因欧莱雅官方直播间发放满减券造成。在此事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李佳琦和薇娅直播间将暂停与欧莱雅一切合作。
11月18日凌晨2点,巴黎欧莱雅发布致歉声明,“出现部分消费者在预售后以较低价格拍下商品,是因为叠加使用了多种平台及店铺的优惠”,对因“促销机制过于复杂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困扰”致歉。并将“在综合、全面考虑所有相关消费者不同情形后,在保障所有相关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提出能针对所有相关消费者的妥善解决方案”。
11月18日,中消协发布《2021“双11”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点名欧莱雅“物流迟滞被疑虚假发货”。因“双11”差价问题被网友投诉“虚假宣传”后,欧莱雅再陷舆论漩涡。

【律师说法】
欧莱雅在预售时使用“全年最大力度”的字眼进行广告宣传,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从而煽动消费者支付定金,但实际上预售价并不是“最低价”,该行为可能涉嫌虚假宣传,侵犯了预售活动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广告法》的规定,虚假宣传的商家需要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同时将被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欧莱雅疑似虚假发货的行为,也侵害了相关消费者的权益,遇到类似情况时,首先与商家协商,协商未果可以在平台上投诉该商家,必要时也可向法院起诉维权。

【小律提醒】
消费者们在购物时应仔细阅读商品信息、折扣规则,留意商家的信息与店铺评价,并注意保存交易过程中的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快递单据等相关材料,当交易过程中发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除与商家、平台协商外,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理性消费,切勿掉入商家陷阱。

【法律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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