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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司机要对正在下车的乘客交通事故负责吗

2021-11-24 法律服务网 1151

                                                                       公交车司机要对正在下车的乘客交通事故负责吗

【案情简介】

  衡阳市某公交车进站靠边停车后,公交车司机在确定后方没有来车的情况下,打开后车门让乘客下车,但是突然冲过来一辆电动车,把正在下车的乘客撞伤。交警定公交车司机全责,是因为公交车司机没有把车完全靠进站台,导致有一定宽度,刚好可以让电动车通过,导致撞伤乘客;以及交警出于公交公司给车辆买了保险,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这两方面的原因。

【律师分析】

  交警定责没有援引正确的法律法规而是基于公交车可以报险就认定公交车司机全责的做法有误,公交车进站后,电动车应当等待,而不是直接冲过去;其次公交车进站,只要是停在站台划线里面即可,并非一定要紧紧贴着站台,且在停车打开后门让乘客下车时司机也尽到了注意后方无车辆靠近的义务,因此,这起交通事故应当是电动车的责任,而不应该由公交车司机来承担。

【小律提醒】

  小编在此想提醒大家,乘坐公交车下车时一定要注意后方可能驶近的车辆,并且尽量迅速往前走到人行道安全的位置,避免类似的事故发生。骑电动车出行时也要遵守相应的交通规则,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留意交通标识,遇到正在下车的乘客不要横冲直撞,出行安全第一。而交警在认定事故责任的时候应当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修订)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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