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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员工猝死在出租屋

2021-11-22 法律服务网 829

【案情简介】

11月17日,澎湃新闻报道了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36岁员工王江龙(化名)猝死在出租屋一事,引发舆论关注。王江龙家属告诉记者,17日当晚,企业方再次联系王江龙家属,协商善后事宜,双方在辖区派出所协商三个多小时后达成一致:除退还公积金社保等之外,企业一次性支付王江龙家属20万元。

【律师说法】

员工离世前曾连续上了7个夜班,其中6个班工作时长在12小时左右,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也违反了第38条、第41条的休息时间以及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该员工下班后在自己的出租屋里猝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的相关规定,无法认定为工伤。但是,该员工跟比亚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比亚迪公司严重违反劳动法让员工加班,存在一定的过错,受害方可以向该公司协商赔偿。

【小律提醒】

用人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安排工作时间,避免产生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在找工作的时候,问清楚工作时间、加班情况是否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积极工作、合理工作、珍爱生命。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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