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美食博主因吃太多被自助餐厅拉黑

美食博主因吃太多被自助餐厅拉黑

2021-11-24 法律服务网 777

【事件简介】
11月17日,长沙,康先生到自助餐厅消费时,遭到了工作人员拒绝。康先生称,他前几次到店消费,一次吃了3斤多猪蹄、一次吃掉7、8斤虾,一次吃光了羊肉串。当时在康先生挑猪脚时,店内的工作人员制止了他,认为他这样挑拣之后,其他顾客就没法吃了。康先生就把一盆猪脚直接端上桌,并且全部吃完。康先生觉得自己也没浪费,符合自助餐的消费流程,而店家单方面毁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店家玩不起,歧视能吃的人。
店家事后回应称,康先生吃得太多了,每次来店里都要亏本,吃的时候还直播,自助餐的规则要根据行情来变,店里以后不接待直播的顾客。

【律师说法】
1、店家的行为是否属于单方毁约?
若消费者没有预付行为,店家不构成单方违约,因为这时合同还没有成立。但是,若商家在网络平台发布了团购、消费券信息,且没有特别标注前往用餐的限制条件,该要约发出,消费者预付完款项时合同就成立了,这时商家以事先未标明的限制条件来拒绝提供商品或服务,就构成违约。
2、商家具有是否选择接受消费者的自由?
法律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但反过来,商家有没有选择消费者的权利呢?个人认为商家有一定的选择消费者的自由,法律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自愿原则不仅仅保护消费者,同时也赋予了商家的经营自主权,不能“强买强卖”。在不歧视侮辱消费者等合法的情况下,商家拒不接待的行为并不会给消费者带来损失,不存在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3、如果美食博主有浪费食物等行为,店家是否可以拒绝其用餐?
如果消费者有多拿不吃甚至催吐等浪费粮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违背公序良俗,涉嫌恶意消费,店家有权拒绝接待该消费者。

【小律提醒】
法律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运用法律手段维权。

【法律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