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07 法律服务网 2689
——新旧案看新旧司法解释的变化
1月1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被刷爆朋友圈。在这之前娱乐圈发生了轰动一时的小马奔腾案,妻子甘薇替夫贾越亭处理乐视债务事件……一时间,“替夫还债”成了热搜词。我国对于夫妻债务是如何划定界线,如何承担的呢?我们来看看新旧解释带来了哪些影响和变化。
旧解释适用案件:小马奔腾案
2003年最高法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适用该解释的代表案例便是一审中的小马奔腾案。
判决:
金燕被小马奔腾股东之一建银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一审判决金燕负债2亿元!
“为何要我来承担?”
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曾是炙手可热的影视公司。2011年3月,小马奔腾为冲击上市进行了一轮融资,由建银文化领投7.5亿元,这也成为了当时中国影视行业最大的一笔融资。同时,双方签下对赌协议:若小马奔腾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前上市,则小马奔腾的实际控制人李明三兄妹需共同承担6.35亿元,一次性收购建银文化所持有的小马奔腾的股权。然而小马奔腾未能在对赌协议到期前完成上市,祸不单行,董事长李明也突然离世,李明的妻子金燕就这样被推到了董事长的位置。一审判决后引发了社会热议,也出现了很多对解释24条批判的声音。用金燕的话说,“当年的‘对赌协议’,我没有签字,巨额的投资款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我甚至都没有持有过小马奔腾的股权,这一切为什么要我来承担?”
“保护"了债权人,“坑”了不知情的配偶
旧解释的初衷是,社会上存在不少夫妻合谋,以假离婚来逃避债务,恶意地损害债权人权益的情况,所以为了防范夫妻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进而有了24条司法解释。但简单地将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埋下了“恶意举债”“违法欠债”的隐患,事实上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欠债“坑配偶”的事情时有发生,对旧解释的补充修改势在必行。
新解释适用案件:湖南宁乡新解释出台后审结夫妻债务纠纷首案
判决:
新司法解释于2018年1月17日发布,1月18日正式实施。就在新解释实施当天18日上午,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适用该司法解释,依法审结了一起涉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当庭宣判林某对其前妻周某超出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不承担责任。
案件经过:
被告周某和被告林某原系夫妻关系,周某在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大额透支,又以资金周转为由,以个人名义向历某等人借取大额债务,累积债务超过2000万元。自2017年7月起,债权人陆续向林某及其父母追债,林某和父母才知道周某在外欠下大量债务。林某追问周某时,周某提出了离婚,后双方协议离婚。因周某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历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林某共同偿还债务。
新司法解释作为判决依据:
1、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日常生活负债应为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林某对丈夫举债并不知情,没有双方签字或林某追认,并且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周某以个人名义借取了严重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原告历某未能对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债务进行有效举证,所以法院依法判决该债务由周某一人承担,林某对该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本案放在新解释出台前审理,则又多了一个被“坑”的妻子,新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有效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
简评:
稳定的婚姻家庭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通过新司法解释我们不难看到其用心。夫妻间相互扶持,遇到困难共渡难关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于愿意和配偶共同承担债务的一方来说,无疑应该对其责任心进行褒奖。但是“法律不强人所难”,在公民法律意识日益提高的的今天,即使是在婚姻关系中的一方也有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这是法治的进步!配偶中的举债一方也应该提高自己的家庭责任心,凡是要和配偶进行商量,否则“这个锅我不背!”同时也要提醒债权人,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要切记加强事前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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