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07 法律服务网 2041
~谨防“挂羊头,卖狗肉”
一、案件概述:
2015年6月17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胡某某以销售假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闵行区宾川路XXX弄XXX号楼后简易房内经营一成人保健品店期间,对外销售假药。2015年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向他人出售“皇族肾宝”、“百交不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又被查获待销售的“皇族肾宝”、“百交不泄”、“VIAGAR”等232粒。经鉴定,其中230粒检验出“西地那非”成分,应按假药论处。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二、裁判结果:
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扣押的假药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裁判理由和依据
本案中胡某某销售的几种产品其中绝大部分检验出“西地那非”成分,也就是俗称的伟哥,按照《药品管理法》对假药的界定,胡某某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假药罪,并进进行相应处罚。
1、何为假药?
刑法第141条还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本案中胡某某的行为可以说挂着羊头卖狗肉,所谓的“皇族肾宝”听上去有特定功效的保健品,实则是:“西地那非”成分。国家食药监总局曾为此发文称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禁止在食品或保健食品等中添加西地那非成分并进行虚假宣传。本案中胡某某的所售药品属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我国刑法第141条规定:
(1)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胡某某并没有达到(2)(3)条中所述的程度,属于第一种情况,所以判处的刑罚和所处罚金都在(1)范围内。
四、小编心语
再此小编特别要提醒消费者注意,市场上这类非法产品常常会冒用某些合法注册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简单的识别:一是登陆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站“数据查询”栏目查询经过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名单;二是认真阅读标签和说明书,特别注意从正规渠道购买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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