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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回路转的聂树斌案给我们带来了哪些反思(陈)

2018-02-07 法律服务网 3366

~峰回路转的聂树斌案给我们带来了哪些反思~

中国式的冤假错案是一个时代背景下的产物,究其原因主要是,侦破案件时迫于领导的压力要命案必破,盲目追求破案率,导致权力干预下的司法不独立;刑讯逼供等手段进行非法取证以及司法人员的观念滞后,使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这些刑诉中的重要原则没有得到重视和落实。轰动一时的聂树斌案只是此类案件的其中一个。

1994发生在石家庄的”玉米地奸杀案“聂树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捕;
1995年聂树斌以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被判处死刑;
2005年,河北省广平县人王书金因涉嫌强奸杀人案被捕后,供述了“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该案与聂树斌案情节吻合;
2016年6月,最高法院决定依法提审聂树斌案;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法官视角:
综观全案,最高法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在判决书中我们能找到答案:
(一)聂树斌被抓获之时没有证据或线索指向他与康某被害案存在关联;
(二)讯问笔录缺失严重影响在卷讯问笔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不能排除指供、诱供可能;
(四)原审卷宗内案发之后前50天内证明被害人遇害前后情况的证人证言缺失;
(五)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失去重要原始书证;
(六)聂树斌作案时间存在重大疑问不能确认;
(七)原审认定作案工具存重大疑问;
(八)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九)原办案程序存在明显缺陷影响相关证据证明力。
我们知道认定有罪必须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聂树斌案在有众多疑点的情况下被判无疑违背了这两点原则。本案相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都有缺失或存疑,也没有准确地鉴定意见或现场勘察证据,没有形成案件的证据链,所以最高院终改判。
 
聂树斌案留给我们的反思: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另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王书金供述的玉米地奸杀案的情节与本案基本吻合,才使得负责此案刑侦的郑成月发现并提出了“一案两凶”,可是真凶浮现导致平反的冤案又有多少?我们应该通过这些冤假错案从侦查到审判的整个过程来反思以后该如何杜绝悲剧的再次上演。
(一)要重视程序的公正。俗话说: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根据刑讯逼供来的口供定罪,往往是铸成冤案的重要原因,我国刑诉法中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把诸如刑讯逼供得来的非法证据排除在诉讼之外,其目的避免根据虚假的证据错误认定案件事实,严防冤假错案发生。在以前的实务中往往是重实体、轻程序,但我们应该认识到程序公正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程序违规违法,又怎能保证实体的公正?
 
(二)强化证据裁判理念。我国刑诉法46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我们应该明确,对缺乏客观证据,主要依据供证一致定案的案件尤其要注重其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证据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链,不放过任何疑点。
(三)有错必纠、保障人权。聂树斌案为什么从发现问题到改判无罪历经了这么多年?具体的过程也许有我们难以想象的原因,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死刑并且已执行的案件如果改判无罪,那么“错杀”一定会将错判机关推至风口浪尖,纠错无疑需要莫大的勇气。但是法治的进步需要我们把人权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与被冤枉的人命相比,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相比,承认错误又算的了什么?

小编心语:
小编在看到案件的结局之后想到了很多人,在死刑执行前绝望的聂树斌;那个有一丝良知尚存的王金书;发现“一案两凶”并因此丢官的郑成月;为了儿子的冤案一直不言放弃的聂树斌的父母……不知为何,尽已泪目。聂树斌案历时22年之久终沉冤得雪,这个正义来的有点晚,但它终究还是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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