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07 法律服务网 1936
~地狱坦荡荡,魔鬼在人间
2011年四月到2012年四月的这一年,一个四季的轮回,平淡到我们已然想不起那一年做了什么,经历了什么,大概就是享受着美好的空气、阳光在学习、工作吧……然而那段时光却成了几个未成年的学生来挥之不去的梦魇!
我们先来看看发生在河南一起案件的事实经过:
被告人李新功通过金钱利诱唆使两名未成年人帮其物色未成年女性供其奸淫,两名未成年人通过欺骗、胁迫等方式将在校的几个女学生帮被告人带至其无悬挂车牌号的黑色雪佛兰上。李新功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在车后座或酒店强行与这些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给几个被害人拍摄了裸照和视频供自己观看。除了强奸行为还有猥亵一名13岁女学生。
这个恶狼何许人也?我们来看看他的身份头衔:李新功,男,出生河南永新市,大学文化,中共河南省永新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也许正是顶着这样的头衔才让他这么有恃无恐的犯下滔天大罪吧,然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此恶行后等待你的必然是法律的严惩。
大快人心的法律判决如期而至:被告人强奸未成年女性10人14次,不满14周岁的幼女8人12次,猥亵1名不满14周岁的幼女,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且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虽然被告人提起了上诉,但是二审还是维持了原判,就此一个恶棍终于被绳之以法!
很多人以为强奸罪罪不至死,那就大错特错了,这个罪给受害人带来的影响有时候无异于杀人!我们来看看法院判决其死刑的依据是什么,让大家清楚强奸罪也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刑法第236条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本案中李新功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奸淫幼女,并且拍下了裸照和视频,符合情节恶劣;奸淫幼女多达十几人符合第二条;在前面没有提到的是几个学生被侵犯后的状况,事实是案件发生后多名学生辍学,其中一位李某某患上心因性精神障碍,另一位王某某患癔病,符合第五条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行为真心令人发指!
这个案件触犯了法律,更触碰了人类的道德底线,这些孩子身体上的伤害也许随着岁月可以恢复,但是精神上的伤害是会跟随一辈子的!原本花一样的年纪,该和其他孩子一样天真烂漫的生活、学习,但却被这样一个恶魔推入万丈深渊。 这个社会物欲横流,充满着浮躁,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有相当一部人把精神压力化作了犯罪欲望,当然不排除本身有心理或生理疾病的人群。这让我联想到最近已经被说烂的三原色幼儿园涉嫌虐童的案件,原本童年最美的三种颜色却让它们蒙了羞。究竟该如何杜绝和减少侵害儿童的犯罪;又该如何保护儿童,防止他们受到伤害,相信这段时间大家都看了不少这类文章和视频,比如几分钟视频让孩子远离伤害;比如父母应该怎样对孩子进行性教育,再比如如何让孩子大胆对侵害说不!这些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教育都是必需的,但是只靠家长教育、孩子自救显然不够。那么从法律和社会角度我们还该做些什么?如何杜绝减少犯罪,一、应该做好普法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犯罪往往和法律意识淡薄有关系,对于一些常见的针对儿童的犯罪加大宣传力度,让公民知晓有罪必罚,执法必严,不知道这位李新功之前有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和死刑能拉上关系,让大家知道犯罪并不遥远,不要以身试法挑战法律的权威。二、希望能细化法律条文,尽量确保侵犯儿童方面的犯罪都能入刑,而且在量刑上也应该细化,该加重的加重。当然我国对本案中强奸罪有明确的量刑分级,李新功显然死有余辜,但是其他犯罪,比如虐童,判个两三年赔个几万块是不是足以惩戒这些喂孩子芥末,喂安眠药,给孩子扎针的恶魔,是不是对受害孩子有足够补偿?有待考量!三、如果发生了侵害事件,作为受害人和家人不要选择躲避,而是应该勇敢的报案,要知道这些恶人如此嚣张,和大多数受害选择隐忍不无关系,有句话说的好,比伤害更可怕的是私了,该无地自容的是那些恶人而不是孩子和家长!并且事发后一定要学会保存证据,为法院断案提供强有力的依据,妇女、儿童及其家人都要学会借助法律的手段斩断犯罪的爪牙。
本案让人咋舌的除了他令人发指的罪行还有他的身份头衔,所以不要忽视所谓高素质人群的心理监查,在招录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公司人员的时候是否应该考虑加上心理和道德评估,工作能力是一方面,但心理健康和道德品质也该并肩,甚至更重要。设立心理辅导岗位,定期对人员可能存在的心理问题进行检查和辅导。
保护这棵“小树苗”几乎是家庭里的首要责任,然而它却显得任重而道远,需要每个父母,老师甚至每一个法律工作者和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思考,长久努力!虽有雾霾,但它背后本是蓝天,所以,艰巨,但仍然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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