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男子跨国相亲,失败后起诉中介

男子跨国相亲,失败后起诉中介

2021-09-13 法律服务网 877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38岁的贺先生找到了一家婚恋服务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费15万元,其中包括了女方聘礼、女方自办结婚酒席费、创世纪婚恋中心的服务费、谢媒费等。签订合同后,贺先生按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15万元。随后,中介公司的老板娘匡某与贺先生一同前往越南相亲。通过与匡某越南相亲,贺先生认识了一位越南女子,双方成功登记结婚,但之后二人又离婚了。中介公司老板娘匡某又给贺先生介绍了一个越南女子,并收取了5000元作为女方的开支和车旅费。之后,贺先生和该女士进行了结婚登记。可没过多久,第二任妻子离开家后,再也没有回来。两段婚姻接连失败,贺先生将中介公司和匡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还自己支付的婚姻介绍费。

一审法院认为,涉外婚姻介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的项目,本案中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系被告超出其经营范围,违反我国国家限制经营的规定与原告签订涉外婚姻介绍合同,应认定合同无效。被告明知国家禁止或限制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仍与贺先生签订涉外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显然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考虑被告为促成原告婚姻支出费用属实,故酌定被告返还原告给付的人民币155000元的50%即77500元。贺先生不考虑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的客观事实,并出资由被告介绍越南新娘,有买卖婚姻之嫌,其对找越南新娘可能存在的风险应有一定认知,故原告自身亦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判决确认贺先生与被告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无效;被告某婚恋服务公司返还贺先生77500元。

被告婚恋服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国严禁成立涉外婚介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不得播放或者刊登涉外征婚广告,其他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张贴或者散发此类征婚广告。婚恋服务公司非法从事介绍涉外婚姻,违规收取介绍费,还收取女方的聘礼、女方自办结婚酒席费等一切费用,有损社会公共秩序,违反婚姻自由,有损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涉外婚姻介绍行为不仅得不到法律保护,涉嫌犯罪的还将面临刑事责任。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依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