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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者将财产赠与情人不受法律保护!

2021-09-13 法律服务网 1009

案情简介

张某与刘某是婚外情恋人关系。2008年5月,张某与刘某订立《双方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出借100万元给刘某,用于购买杭州市某房产,刘某用其所有的房产作抵押,并承诺终生不嫁他人,一生与张某保持情人关系。如果刘某违反协议,则应当返还借款,如果张某提出解除情人关系,则刘某有权不归还借款,将该笔借款充抵作精神赔偿款和生活补助款。同年11月,张某与刘某再次订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已经出资70万元,以刘某名义购买杭州市的某房产,该房产的按揭余款由张某支付。在双方以情人关系相聚期间,刘某不得生育。
2009年2月,张某将刘某诉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要求刘某归还借款70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刘某之间订立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张某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民事行为无效,所得的财产应返还,判决刘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张某人民币70万元。

刘某认为双方都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将责任全部归于上诉人,有违合理,显失公平,不服上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刘某无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对张某与刘某所订立的两份协议的内容,法律不予保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最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起诉。

律师说法

案例中张某和刘某具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形成的借贷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不分份额、平等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案例中这70万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的妻子可以以丈夫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刘某返还。张某违反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在夫妻双方离婚时认定为过错方,无过错方有权利向有过错的一方请求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8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同居者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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