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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之风,必须刹住

2018-08-20 法律服务网 1619

“七夕今宵看碧霄,牵牛织女渡河桥。”七夕时至,吃喝玩乐加网购,你准备好了吗?想要的东西也纷纷因为七夕活动降价,买东西看评价和销量,看到合适的都想买。但是评价和销量都是真的吗?这就有待商榷了,毕竟现在出现了很多的网络刷单,眼见不一定为实了。

刷单,一般是由买家提供购买费用,帮指定的网店卖家购买商品提高销量和信用度,并填写虚假好评的行为。网购用户购物除了看好评就是看销量,其实买回来没几天就发现质量问题,或者是和想象中、评价里的一样,让人为之失望。刷单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必须遏制。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做出了相关规定。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刷单行为传递误导消费者的信息,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但不良商家铤而走险的例子仍屡见不鲜,消费者也是频频踩雷。遏制刷单之风很有必要,刷单店家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拨打举报的电话,监督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并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被刷单高额工资吸引的公民该警惕了,千万不要“入坑”,“聪明反被聪明误”、“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兼职刷单骗局见得还少吗?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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