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0 法律服务网 2048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在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占据绝大部分,并且中小企业在我国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过程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小企业间的竞争也是相当激烈,但是中小企业一直存在管理不当、融资困难等的难题,国家为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将2002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7章扩展为10章,条文由45条增加到61条。将原先的资金支持做了更细致的划分,变为了财税支持和融资促进。将融资促进专门放在一章,旨在缓解中小型企业资金周转不到位,融资成本高、融资困难的难题,促进了中小型企业的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融资促进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第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第十八条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九条 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三条 国家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
国家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评级服务。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中小型企业提供了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良好的发展环境,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创新提供了支持。同时,中小企业常见的问题就是资金不足,融资困难。新修订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章促进融资,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提高金融机构服务水平,多形式的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融资效率的提高,融资成本的降低、融资渠道的拓宽、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缓解了融资困难的压力。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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