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2 法律服务网 1397
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后,许多家长会有这样的想法:把未成年孩子放在学校出了事,那校方肯定有责任。其实不然,下面就有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的一天晚自习,在某校就读的小李在准备去关门时,被正好推门进来的同学小王撞掉一颗门牙。协商未果后,小李及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及其家人赔偿损失一万余元,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经法院开庭审理,判决由被告小王家长赔偿原告相关合理损失的80%,学校不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中,小王的过失行为导致原告牙齿被教室门撞掉的事实成立,由此给原告小李造成的合理损失,小王方应承担侵权责任,给予相应赔偿。由于小王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行为所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他的监护人即父母承担。但本案原告小李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责任,故可以适当减轻小王的赔偿责任。而学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无过错,在教育、管理方面并未失职,事发后在其职责范围内也尽到了相应义务,所以法院判决学校无需承担责任。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公众号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