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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高回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陷阱

2018-08-15 法律服务网 2250

昔日江西首富沦为阶下囚,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曾经的少年鲜衣怒马,如今的黯然被捕,惋惜的同时不禁让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引发思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结语

为了扩大生产经营的规模,一些企业或个人就会想方设法募集资金。有的人或单位甚至不惜违反国家法规,以支付高额利息或回报为诱饵,擅自吸收公众资金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一个“利”字让多少人前仆后继,甚至不惜违反国家规定,又让多少人“入坑”,落得个钱财两空的下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它既可以影响到受害人的生活,使受害人的生活陷入困境,同时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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