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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你怎么看?

2018-08-14 法律服务网 1882

青春是每个人必经的旅程,每个人对于青春的回忆都有所不同。但是经历过的人都会有一部分回忆是关于考试的。学生时代,一直有这样一句话“考考考,老师的法宝。”大部分的人都不爱考试,为了能够获得一个让家人满意的成绩,或者是为了能够拿到相关的证书,少部分的人更是会在考试前做好作弊的准备。作弊的方式以及作弊的工具多种多样,考试作弊都没有好的结果,作弊已经违反考场规定,国考作弊更是违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考试作弊本身就是一个扰乱考场秩序,对他人不公的一种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考试作弊都需要面临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只有在国家组织的国家高等教育考试,人事、司法、医疗等职业资格考试、等级考试、公务员考试等考试中作弊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临时抱佛脚”并不是什么好的习惯,国考借助外力去耍些小聪明,抄袭、利用电子设备去接收答案或为伪造证件冒名考试的,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常在江边走哪有不湿鞋”,哪怕有完全的准备,也不要去实施作弊行为,我们的生活不是电影版的《天才枪手》,作弊的泥潭只会越陷越深。考试就像一场修行,而青春就像一场考试,诚实的人运气不会太差,但愿所有人诚信应考。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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