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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诉讼时效的借条就无权主张了吗?

2018-08-15 法律服务网 2008

日常生活中常遇见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而借钱的朋友,但是签订借条后,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对方还款的消息却像石沉大海。之后又一拖再拖,大部分人因为朋友关系虽然有催还借款,但是对方不重视,或者对方故意存在不还款的想法,那么很容易错过诉讼时效,那么过了诉讼时效的借条就没办法主张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意味着一般的民间借款纠纷借条上写明还款时间的,则需要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算,它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但是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这表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民间借款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借钱给他人签订的借条,借条引发的纠纷是属于债务纠纷,只要债权人有证据表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便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重新计算,但是诉讼时效最长不超过20年。

如果因为债权人有向债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口头、短信或书面等意思通知,去主张其权利的,并于事后能提供催告证据证明的。这就属于诉讼中断的一种情形,诉讼时效的期间重新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能够把钱借给他人,表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还不错,如果借条过了诉讼时效,那么债权人可以和债务人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争取让债务人自愿还款。当然如果债务人在此期间仍无能力归还借款的,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项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这个后来达成的还款协议就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然而很多情况下,债权人很难与债务人做到友好协商,债权人也可以向借款人当面送交催款函,并保留对方签收的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1997)7号文中指出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这一项的法律规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防止债务人恶意躲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自古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欠钱不还是个人诚信问题,能够还钱的,为什么还要像个“无赖”似的躲避债务呢?及时还款还能够赢得朋友的信任,毕竟有借有还再借不难。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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