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09 法律服务网 2002
面对大千世界的纷扰,面对日常工作的压力,面对家庭琐事的疲劳……很多人都选择暂时放下手中之物,出门走走,去见识一下世界的大好河山,去愉悦身心,去感受不同民族的人土风情。正所谓“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一个人的旅行或许有些寂寞,如果不习惯一个人旅行,不认识路,没有旅游攻略,很多人都会选择跟团旅行。跟团旅行并不是百利无一害的,很多旅游者在跟团旅游时被导游“坑”了,本来出门旅行就是为了放松,愉悦身心,但却没想到反而惹来一些烦心事,任谁心里都不会好过。
遇上不良导游,如果你不想在旅游中被导游“坑”,那么就需要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深化导游体制改革,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国家旅游局于2017年10月16日通过并公布《导游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导游管理办法》,《导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不可无证上岗。同时,针对目前旅游过程中存在的强迫购物、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等违规行为,《导游管理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导游违反规定就需要按规定处理。
第三条 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第二十三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五)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
(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七)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八)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九)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十)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如果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发现导游擅自安排购物、强迫购物、擅自改变行程……或者是其他的一些违反《导游管理办法》二十三条规定的事情,游客作为消费者可以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条款进行维权。
第三十二条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畅行游天下,世界在脚下,若你还在为琐事烦恼,那不如停下脚步出门走走。只是选择跟团出门旅行,了解想去的地方的同时,不妨也了解一下旅游相关的法规,以免入坑,不知如何是好。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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