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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三农民的“盗墓笔记”

2018-08-06 法律服务网 2218

南派三叔在网络上连载的一本叫《盗墓笔记》的小说在网上爆火,尔后又被拍摄成电视剧受广大观众的喜爱。书里说道几个人为了寻找古书和传说中的神奇墓葬,集结在了一起探险墓穴。最近关于湖南三农民盗掘战国晚期出土墓葬的案件在湖南开庭审理,开启了他们的“盗墓笔记”。

“探险”神秘楚国墓葬

2016年8月,熊某、张某、赵某伙同高某在桃源县青林乡三岗村马湾枞树山,采用探针探、铁锹挖等方式盗掘古墓葬,盗挖出陶鼎、木佣、彩绘陶鼎盖等物品。经鉴定,所盗掘的系战国晚期楚国墓葬,具有重要的科学、历史和艺术价值,盗掘行为致墓葬基本破坏。目前,该墓葬暂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该批文物如系科学发掘出土,均可能属于三级文物。所盗掘的陶鼎1个、木桶2个出卖给王某,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后上缴桃源县文物局。

经群众报案,熊某与张某、赵某分别于2016年12月27日、28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案件事实。

破坏墓葬,法庭见

熊某、张某、赵某均系桃源县农民,熊某曾因犯诈骗罪获刑十年,张某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熊、张、赵、高四人明知他们盗掘的墓地是具有历史、医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未经国家文化主观部门批准私自挖掘墓地,并且对墓地里的墓葬进行了破坏,造成了巨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掘古墓葬罪。在此案件中熊、张、赵、高四人属于共同犯罪,而在共同犯罪中,高某系主犯,剩余熊、张、赵均为从犯,且在逮捕归案后三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和自己的犯罪同伙,属于坦白情形,可以酌情处罚,依据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而依据四人的档案记录,其中熊某因犯有诈骗罪的前科以及张某有盗窃劳动教养的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其中熊、张、赵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悔罪,可以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熊某、张某、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扣押在案的陶鼎1个、木桶2个予以追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2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减轻处罚事由 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而情节较轻的,是本罪的减轻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较轻,是指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损毁较小,没有造成文物破坏,或者具有其他较轻情节的等。

加重处罚事由 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而具有刑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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