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03 法律服务网 2043
近日一名公司员工提早上班发生交通事故,公司领导不认同工伤认定,并且认为他提早上班是违反了公司规定,自己的埋头苦干却成了违反规章制度。
活久见,提早上班是违规?
据介绍,王某是如东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从事公司办公区保洁工作,他的工作时间为早上 6 点至 11 点。为了做好本职工作,他每天 5 点钟就到公司上班,同事对此都能证实。
今年 6 月 14 日 4 ∶ 40 分,他骑电动车去上班,途中被一辆相向而行的快速行驶摩托车相撞,当场摔倒,左腿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骨折。县交警部门认定他在这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伤愈后,他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王某提供的材料和情况叙述,县人社局当场决定受理此案。次日就派人赴公司和交警部门调查取证,7 月 27 日就作出王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的决定,并下发《工伤认定决定书》。
7 月 30 日上午,公司接到决定书,负责人阅后旋即就给县人社局医保科科长徐峰打电话,声称王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提早上班与职务有联系,属工伤
王某提前上班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王某比公司规定时间提早上班了一小时,与其职务有内在联系,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提前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般应认定为工伤。但职工因早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般不认定为工伤。
在人社局向用人单位领导解释,媒体曝光以后,用人单位领导表示接受工伤认定,不再提出异议,并且在一周后对受伤的职工进行上门亲自慰问。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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