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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为父母

2018-07-27 法律服务网 2285

我们生而无畏,在有了一位小天使降临以后,我们会开始变得胆小、小心。

江西的一对夫妻将自己刚出生的小孩在微信群内公开明码标价售卖自己的小孩。

虎毒不食子

7月4日,金溪县公安局接到报案,称该县多个微信群出现贩卖男婴信息,明码标价16万元。民警立即介入调查,一路摸排,终于掌握了事情来龙去脉。

原来,20多天前,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人郑某康找到堂兄郑某仁、堂嫂赖某兰,称想将刚刚出生的儿子卖掉。赖某兰于是联系其娘家(贛州市石城县)邻居吴某兰和黄某,请两人联系买家。随后,两人发布的信息在微信群里疯传。

7月15日12时许,民警在永泰县某酒店及酒店附近餐馆将涉案的8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当时8名犯罪嫌疑人刚刚以16万元的价格将男婴“脱手”,现场人赃俱获,男婴被成功解救。

士庶有人善,本诸父母

依据《刑法》规定收买、贩卖儿童的行为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构成本罪的条件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就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表现为直接故意,就算犯罪目的是否时限都不影响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例中的父母在微信群里对自己的孩子明码标价公开售卖自己的孩子,在主观条件上存在了直接故意且有有出卖的目的,虽然是亲生父母,但是也是一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同时也早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就明确提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但是在我们的实际实务中,会考虑到对孩子成长的影响,如果父母悔罪法院可以酌情减轻量刑。

法条链接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可以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四种情形:

1. 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 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 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 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罪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加重情节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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