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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兰兰带来了哪些问题?

2018-02-07 法律服务网 1761

近日,即便微博热搜榜关闭,许多热点消息传播的十分滞后,“汤兰兰”事件还是短时间内引起了强烈关注。

2008年,年仅14岁的汤兰兰(化名)以被强奸为名将包括自己父母在内的亲人、乡邻共计十余人举报至司法机关,导致11人获刑。十年后,高呼冤枉的汤母刑满释放,但却因汤兰兰改名并迁户而一直无法与之联系。汤母转而求助媒体,于是,一则标题为“10年前,14岁的她以性侵等罪名把全家送进监狱,然后失踪了……”的文章与一则标题为“被全家性侵的女孩,不能就这么失联着”的文章相继登上了“澎湃新闻”和《新京报》,两篇报道中还列举多处当年案件证据中的可疑之处,并将汤兰兰现在的户籍信息部分处理后公开。一桩陈年旧案就这样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一、汤兰兰“失踪”了吗

澎湃新闻和新京报中关于被害人汤兰兰的状态分别用了“失踪”和“失联”,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宣告失踪”的规定,即被宣告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书面提出申请,法院经法定程序可以宣告其为“失踪人”。根据报道中的信息,被害人汤兰兰更名迁户的事实已经得到了证实,系本人未主动露面,并不符合法律关于失踪情节的认定。

二、案件细节信息能披露吗

我们可以看到,报道中披露了部分汤兰兰的身份信息,同时提出了案件疑点,以要求更多的案件细节,但案发时汤兰兰尚未成年,依法须对案卷予以封存。我国法律向来重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尤其是遭到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5条规定:

“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对性侵害的事实注意以适当的方式叙述。”

具体在本案中,当地政府为了保护受到性侵害的被害人,专门安排了户口迁移和姓名变更等措施,但在澎湃新闻的报道中,用来描述的是“‘人间蒸发’— —户口本上,汤兰兰消失了”这样故意淡化了法律效果的字眼,缺少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识和观念。

三、汤母翻案可能吗

出现这篇报道的一个原因是汤母在出狱后试图翻案,而她想要翻案,只能通过再审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这一条款对启动再审程序规定了较高的门槛,汤母要么向法院提供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新证据,要么提供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者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审判人员存在贪贿等行为的充分理由。

四、媒体有错吗

本次事件中,澎湃新闻作为新闻媒体机构,在报道审查方面,侵害了被害人的隐私,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过于轻视。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2010.8.28)在“进一步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中第2条也规定: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公开或传播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其他资料。对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广播电视管理及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澎湃新闻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除此之外,侵权的民事责任也应当承担。

 

值得肯定的是,经历过司法与舆论一次又一次的交锋,事件发酵后黑龙江五大连池市政法委第一时间公开回应了此案,不回避、不掩盖、不粉饰,表明了司法应对热点敏感案件的思维逐渐成熟。公众也不再是一边倒的质疑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一改以往双方都难以在很多重大敏感案件上达成共识的局面。法律有自洽的逻辑,司法有其严谨的程序,公众、媒体、司法机关的目标都是相同的,其正当行为都受到法律保护,与之相对,不合理的行为也会对法治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综合环球时报、共青团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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