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19 法律服务网 1691
网络购物现在已经成了我们购物的主要方式之一,网络购物以其方便快捷和比实体店较好的价格优惠能随时购物的特征获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但是对于网络购物由于网络环境复杂我们没有办法了解到产品的具体信息。对于产品的了解只是止于表面上的图文了解,网络购物的问题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日益增多,而我们作为消费者只能通过他人的购买情况和使用评价来做要不要购买此商品的决定,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大部分都是依靠他人评价来做决定,由此也引申出许多的刷单组织。
起诉淘宝维权被淘宝反将一军
2016年7月,淘宝网发现李某的多笔交易存在刷单行为,对其账号作了限制登录处理。李某不服,将淘宝起诉至法院,要求解封账号并赔偿损失。
所谓“刷单”是指买卖家以虚假交易的形式增加产品的销量,提高商品排名和信誉度,误导其他购买者。
随后,淘宝以违约为由提出反诉。淘宝反诉称,根据用户注册淘宝会员时签署的《淘宝服务协议》约定,用户不得从事刷单等虚假交易行为,一旦违反则构成违约。而淘宝所建立的销量排名、信用排名等评价体系,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决策依据之一,“刷单”会对消费者产生严重误导,也损害淘宝的声誉和竞争力,且会污染数据的真实性。
在被淘宝反诉后,李某主动撤回对淘宝的起诉。
李某违约法院判决赔偿一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日至6月30日,李某在淘宝网上与淘宝店铺发生交易,共发生订单182笔,法院对其中的40笔订单涉案的货款及李某对应的支付宝账号的资金往来进行查核发现,有24笔订单支付款项后,收到卖家退回的货款,其对此无合理解释,交易不具有正当性、合理性,违反了淘宝规则对交易行为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8年5月17日,余杭区法院支持了淘宝的诉求,判李某赔偿淘宝损失1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李某在注册淘宝会员时就已经同意了淘宝方所提供的《淘宝服务协议》约定,当李某开始使用淘宝起,李某就需要遵守《淘宝服务协议》内容,履行协议内容约定的义务,而在协议内容中就已经约定不容许存在刷单行为,而李某明知故犯存在明确表示自己的行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淘宝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为李某已经产生了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四款规定,淘宝有权针对李某的违约情况对李某执行限制登陆,终止对李某的服务,淘宝也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07、108条之规定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赔偿。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8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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