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16 法律服务网 1663
商业的本质是交换,商业在形成初期是以物换物的方式进行的社会活动,基于人们对价值的认识的不断变化,慢慢的从以物换物的交易方式演变成以货币为媒介进行交换,从而实现商品流通,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科技手段的日益发展,从石器时代的以物换物的交易方式到现代社会的移动支付,支付手段产生了非常大的变迁。
那些“手抖”的经历都是痛的领悟
1.微信误转八万被拉黑
在广东中山市工作的黄先生本想通过微信给表妹转账8万元,不料却错将钱转给了与表妹微信名相同的好友。事后,黄先生发现转错账,但对方不仅拒不还钱,还将其拉黑。
黄先生求助微信客服,但对方表示,该笔资金已进入对方零钱,可与好友联系协商退回。随后,黄先生又向派出所及法院寻求帮助,但因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而无法立案。
2.摁错转账账号
李先生是北京人,某天去转账给同事,却发现自己转错人了,于是他立马向银行求助。
但银行客服告知,为保护客户隐私,不能提供对方电话,并建议他报警。随后,他拨打了110。马家堡派出所民警随后出警,在了解情况后,告知他不构成立案条件,无法立案,并让他与银行协调解决。客服表示,只要警方立案,银行一定会配合警方并提供帮助。”
2015年9月28日下午2时许,李先生无奈之下,前往派出所求助。早上曾出警的“那”姓社区民警,再次告知他无法立案。见郑先生心情焦急,民警陪同他前往距离派出所300米左右的工商银行镇国寺支行。
“这不构成立案条件,我也是义务帮忙。”民警解释,郑先生遇到的情况系个人疏忽造成,“不属于诈骗,也不属于刑事案件。”最终,在民警和李先生多次请求下,银行负责人答应帮忙查询对方身份证号。
3.一时疏忽货款转账被拒还
阿良购买货物都是用货到付款方式结货款,快递员收款后将货款交付卖家,何某在2017年曾多次给阿良送快递,因此阿良手机中保存有何某的银行账号。
2018年3月17日,快递公司又给阿良送快递件,阿良一时不察误将货款9000元通过手机银行支付给了何某,事后发现支付错误,而且何某当时已经从快递公司离职。阿良多次与何某电话联系,何某拒绝退还货款并表示是阿良自己转错账。阿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何某退还9000元。被告何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院认为,因收款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现原告已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回单证实其向被告付款9000元,且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后,在举证期限内既无提交证据进行抗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对此应视为被告放弃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被告何某退还原告阿良9000元。
4.微信转错账,收款人关机处理
阿秀从事金银回收生意,其与罗某系微信好友。2018年1月9日晚,阿秀通过微信转账货款时,误将4530元转给了罗某,阿秀立即向罗某发微信说转错了请求归还,但罗某非但没有回微信,还点击确认收款,并关闭手机。
阿秀在事发当晚前往当地公安局请求联系协调此事,可罗某还是毫无回应。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阿秀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罗某退回原告4530元。
转错账收款人不归还违法吗?
由于受害人的疏忽导致其产生的错误转账给受益人使得受害人财产受到了损失,而受益人在收到这一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财产后而不归还的行为构成了我国法律法规中的不当得利。
上述案例受害人的转账都是出现在自己疏忽大意的情况下而发生的行为,而受益人在收到了这笔转账后不及时与受害人及时沟通返还,反而通过不同的方式拒绝与受害人取得联系来抵抗自己需要返还不当得利财产的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受害人有权向法院起诉受益人要求返还财产。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由于在实际过程中发生转账行为后,运营平台和银行为了维护用户、客户信息而无法告知受益人的真实信息,从而导致受害人在起诉过程中面临无法起诉受益人的极大困难,同时由于错误转账不是公安受理案件范围从而导致受害人追回钱款变得比较困难。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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