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股市名嘴”被控“抢帽子交易”

“股市名嘴”被控“抢帽子交易”

2018-07-13 法律服务网 1684

所谓“抢帽子”交易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股市名嘴”预测人为介入影响股市

2013年2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朱炜明在担任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龙华西路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期间,先后多次在其受邀担任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特邀嘉宾之前,使用实际控制的三个证券账户,事先买入多支股票,并于当日或次日在上述电视节目中,对其先期买入的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于节目在电视台首播后一至二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人为地影响前述股票的交易量与交易价格,获取利益。

经查,其买入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094.22万余元,卖出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169.70万余元,非法获利75.48万余元。

股市有风险,入股需谨慎

朱炜明通过自己抢仓的优势,通过节目录制播出的影响达到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导致散户投资者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条件下跟风买进,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且通过操作证券市场的行为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操作证券市场罪。

上海市一分院检察官顾佳表示,实施抢帽子的人,总是事先打好了埋伏,对其推荐的股票,自己抢先买入,一旦股价上涨,在他人买入的当天,他就已先期卖出,抢了时间差,赚了利润,把跟风买进的散户“套牢”。“投资者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盲目听信小道消息,对股市要多一些理性判断,不能被人当做了‘韭菜’,多一份风险意识,看紧自己的钱袋子。”

法庭经审理,认定公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对朱炜明处以相应刑罚。

2017年7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朱炜明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6万元,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