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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当庭认罪

2018-07-13 法律服务网 1573

王宝强离婚案件闹得沸沸扬扬,马蓉与其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也各执一词,案件错综复杂,据7月11日消息称,11日王宝强原经纪人宋喆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开庭审理。

宋喆利用职务之便敛王宝强的钱财

宋喆是王宝强原经纪人,修某则是某文化传媒公司外聘艺人统筹。

2015 年9月,在与河北某农业开发公司洽谈广告业务代言业务中,要求该公司将约定的款项支付到宋喆控制的银行账户内,侵占应支付给王宝强影视工作室的款项45万元。

2015 年11月,在与福建某农公司洽谈广告业务代言业务中,要求该公司将约定的款项支付到宋喆控制的银行账户内,侵占应支付给王宝强影视工作室的款项20 万元。

2016年6月,宋喆伙同修某,在相关公司邀请王宝强参演某节目的项目中,虚报价格,采取与第三方公司签订虚假合同,通过第三方公司将截留的款项转移到宋喆控制的账户内,后宋喆与修某将钱款平分,共计骗取本应支付给王宝强工作室的演出费167.5万元。

兜兜转转终于认罪

据王宝强代理律师透露,宋喆当庭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宋喆利用自己是王宝强的经纪人的职权,以及利用王宝强对其的信任,在与合作单位洽谈演艺活动中通过虚报和把演艺钱款转入自己控制的账户的形式占有王宝强影视工作室应当收入的演艺费用,根据检方指控,2014年到2016年,宋喆利用担任王宝强工作室总经理及经纪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修某,采用虚报演出、广告代言等手段,侵吞王宝强影视工作室演出、广告代言等各项业务款共计232.5万余元。

由于发条上并未对职务侵占罪的数额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的解释》之规定宋喆侵占财产数额已经达到了侵占财产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第1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2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现行最新司法解释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为6万元以上(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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