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10 法律服务网 1709
宜家作为一家在家居市场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家居公司,从1943年瑞典创建至今,在全球28个国家和地区拥有329个卖场,其中有20家就在中国大陆。宜家以全球化采购的方式获得大量消费者的青睐。
宜家水杯爆炸伤人
2016年6月20日凌晨4点左右,她起床去厨房,打算用从宜家购买的斯黛纳玻璃杯喝水。不料,当她往杯子里倒入常温水并拿到嘴边准备饮用时,玻璃杯突然爆裂,将其炸晕失去知觉。她醒来后立即赶往解放军空军总医院,经诊断为面部裂伤、牙外伤、口腔黏膜溃疡。
由于唇内伤口较深,缝了4针,受损门牙实行RCT+冠修复。王女士称,自受伤至今共就医12次,又因产生了失眠、焦虑、惊惧等症状,数次寻求心理辅导。
她从事珠宝设计工作,这次事件导致她对水晶、玻璃类制品有了恐惧心理,无法正常工作,且相貌受损严重,心灵和生活都造成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
今年4月,大兴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就杯子质量问题进行辩证,原告认为玻璃杯爆炸后的玻璃碎片有锋利边角,存在不合理危险,属于质量缺陷,而宜家明知道存在问题,还进行销售存在消费欺诈。
宜家一再表示,他们所销售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完全符合国家标准,提交了上海质监局对该玻璃杯热冲击、耐热持久性报告,报告表示在冷热温差200摄氏度的范围内无破裂现象,还提交了资质认可证书和产品合格证。
过高赔偿数额不被支持
因认为宜家的产品不符合行业标准,存在严重缺陷,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购物款3.9元并进行双倍赔偿,还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5万余元。
大兴法院给出一审判决,经审理认为,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无充分证据显示宜家公司存在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的情形,原告要求二倍赔偿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对王女士的经济损失,其合理部分法院予以确认。
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均有医嘱或其他充分证据,法院予以支持。
因王女士在此次事故中对其外部形象造成影响,给其造成一定的痛苦,应予以适当的精神抚慰金作为赔偿,但王女士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酌情定为1万元整。
大兴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市西红门宜家家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女士玻璃杯购物款3.9元、医疗费7115.16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1200元、误工费20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4万余元。
王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将会提起上诉。
法条链接
《产品质量法》第29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他人财产损害的,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存在,则可免除其赔偿责任:
第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第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不存在,而是在产品投入流通后由于销售者的过错或者其他原因才出现的缺陷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法定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营养费
8、残疾赔偿金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丧葬费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12、死亡赔偿金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其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官自由裁量,其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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