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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钱财来往分手了能拿回吗?

2018-07-05 法律服务网 1825

有人说不以结婚为前提的恋爱都是耍流氓。

那么问题来了,以结婚为前提的恋爱中产生的钱财来往在分手后能要回吗?受法律保护吗?这些来往的钱财是彩礼吗?不是彩礼那是赠与吗?这些钱财的性质为何?

以为会结婚,谁知分手了

2005年,林某与张某通过婚姻介绍网站相识,交往过程当中,林某分别于2005年1月、2005年12月共两次次向蔡某汇款55000元、50000元。其中,2005年12月汇款50000元,林某明确表示是赠与亲友的,其他汇款均未注明用途。

2007年5月林某出资10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并登记在张某名下。

2008年,双方发生矛盾,并协商财物的返还问题,但是未达成一致意见。

后林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包括房屋以及汇款等所有财物,在此期间双方并未登记结婚。

恋爱中的钱财交往要谨慎

那么问题来了。

林某与张某恋爱期间所给付的欠款以及礼物属于彩礼还是赠与?

本案当中,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首先,林某与张某通过婚介网站相识,从汇款时间以及购房时间来看,林某与张某此时正处于恋爱期间,将此时林某的汇款以及购房出资认定为彩礼并不充分。

给付以及购房出资均没有明确表示为赠与,被告张某又无足够证据证明其为赠与,那么其余给付以及购房出资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林某请求返还可以得到支持。

房屋所有权归谁?  

根据《物权法》第16条、第17条规定在没有足够证据推翻产权登记的情形下,产权以登记为准,即房屋为张某所有。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及精神,购房出资不一定就享有房屋所有权。

林某的100万元购房款如何认定?

本案当中林某与张某尚未结婚,仅仅是恋爱关系,恋爱关系不是民法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在不能认定为赠与、借贷等法律关系的情形下,只能认定不当得利。

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结果:

  1、2005年1月汇款55000元认定为不当得利,张某应予以返还。

  2、2005年12月汇款50000元认定为赠与,张某要求返还的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

  3、2007年购房出资100万,张某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4、违约朝阳区某小区的房屋属于张某个人财产。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85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物权法》第16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物权法》第17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民法通则》第92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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