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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尹志平对小龙女构成强奸罪吗?

2019-10-23 法律服务网 9068

【前言】

小说中,小龙女被欧阳锋点了穴道后不得动弹,恰好尹志平从此经过,看到小龙女这位梦中情人后,不禁欲火中烧。就上前蒙住了小龙女的眼睛。小龙女以为这位身后之人就是自己的过儿,就很温顺的与尹志平开始了缠绵。事后,小龙女和杨过因此产生了诸多误会和矛盾,直到最后才真相大白。小说里的这种情节,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也是有的。那么,这种情况下,法律可以定“尹志平”的“强奸罪”吗?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6日凌晨1点多,家住苏州市相城区香城花园小区某楼一单元1501室的男子钟某凌晨酒后回家上错楼,打开1504房间门后误以为进了自己家,称进入卧室后以为床上女子是自己的女友,发现搞错后“将错就错”与其发生性关系。

1504室的女主人的丈夫恰好深夜未归,“钥匙开锁进门”的举动让女主人误以为对方就是自己的丈夫,拒绝亲热后发现“丈夫赌气出门”,最终同意与其亲热。

最终,男子钟某被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律师说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非强制手段”的强奸案件。 在理解强奸罪时,很多人往往望文生义,简单地认为强奸就是用强制手段和女性发生性交关系的行为。这种理解虽然也正确,但却是不全面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是为强奸罪。 根据刑法界的通说,强奸罪的客观要件有这么几个方面:(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暴力手段,是我们最常见的。而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 这里,要注意的是其他手段。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2)须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由此可见,“非强制手段”的“软强奸”行为,从本质上也是违背了受害女性的真实意愿。即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不是该女性的真实意愿。所以,这也是一种强奸行为。依法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刑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形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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