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3 法律服务网 1412
【前言】
湖南长沙的杨女士因业绩未达标被罚生吃朝天椒及苦瓜,连吃四根朝天椒后,杨女士胃部不适晕倒,送医诊断为“浅表性胃炎”。这样的惩罚真的合理吗?公司又是否有权利制定这样的员工制度,而杨女士受到的伤害是否能够得到赔偿呢?
【事件经过】
9月底,湖南长沙的杨女士在一养生馆工作,因业绩未达标被罚生吃朝天椒及苦瓜,连吃四根朝天椒后,杨女士胃部不适晕倒。杨女士被送医诊断为“浅表性胃炎”。
据杨女士提供的视频显示,当天有近十名员工接受同样惩罚。杨女士称,休养期间,公司还将她踢出工作群,她在店内的工牌、工号也被撤换。
养生馆负责人回应
对此,该养生馆负责人介绍,当天确实对杨女士带领的组员进行了惩罚,但惩罚制度在前期已征得所有员工认可,事发后,他们意识到执行前期存在疏忽。
关于杨女士被踢出工作群一事,该负责人称,由于杨女士在家休养一个月,不但没有提供请假条,也未与公司办理交接工作,还在此期间做出过激行为, 所以,按照规章制度视为自动离职。
对于公司的说法,杨女士并不认可,她认为,针对此次事件应承担相应责任。
报道来源:新京报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劳动纪律,但是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以及不能损害劳动者生命权和健康权。如劳动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作为劳动者一方,有履行提供劳动的义务,也有对企业的忠诚的附随义务;作为用人单位一方,有保障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的义务。这是双方法定的权利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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