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2 法律服务网 3998
【前言】
近年来随着科学育儿观念的普及,月子中心数量不断增加。月子中心所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母婴餐食、护理、育儿培训等,涉及住宿、餐饮、护理、教育培训等多种功能,部分还涉及清理产妇伤口、新生儿急救、母婴健康监测等活动。可见,产后护理是具有一定专业性的服务工作。但目前月子中心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良莠不齐、不实宣传问题突出,这也导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频发。近期,海淀法院法官总结涉月子中心服务纠纷的三个典型问题,希望引起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注意。
【月子中心宣传不实新生儿入住患肺炎】
梁女士因在网站上看到某月子中心的宣传,与该月子中心签订了月子护理服务合同并支付了相应费用。生产后,梁女士随即到该月子中心休养。在休养期间,梁女士发现月子中心并非按照合同和宣传提供服务,护理质量和专业程度与其宣传的专业水平和管理服务团队大相径庭,且梁女士的宝宝也在入住后出现病状,后经医院诊断为新生儿肺炎,住院十天。故诉至法院要求月子中心返还服务费22450元并赔偿一倍服务费22450元。
经查,月子中心的宣传材料中存在“该中心医护团队和驻诊医师包括著名新生儿科专家、首都儿研所新生儿专家库成员、儿科主任医师张主任,著名中医师孙医生……该中心健诊专家团队有50年从医经验和首都儿研所及北京儿童医院40年临床经验,正副护理长是三甲医院妇产科护理部主任”等内容。月子中心并未能举证证明其宣传的上述内容属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月子中心在其宣传材料中称其医护团队中相关人员具有资深的特定从业经历,但其未能举证证明上述宣传属实。上述宣传内容虽未写入合同,但对于双方订立合同及确定价格确有重大影响,应视为合同内容。月子中心未能向梁女士提供与其宣传水平相符的服务,已构成违约。故法院判决支持了梁女士的诉求。
法律分析
月子中心夸大宣传、虚假宣传问题在产后护理服务合同类纠纷中数量较多。涉及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宣传环境与实际环境不符、护理人员护理经验以及医生身份造假、服务内容缩减等方面。
在本案中,月子中心宣传广告对其医护人员的宣传属于会影响消费者是否选择此月子中心进行产后休养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月子中心并未能举证其所宣传的内容属实,故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
【服务行为不符约定环境嘈杂污染严重】
2017年2月,为了使自己产后有个良好的育儿和护理环境,赵女士与月子会所签订了合同,约定月子会所需提供为期42天的产后护理服务并保证居住场所设施的合理配置,保证居住的舒适、安宁和安全。
不过赵女士产后入住月子会所发现,其所交纳的服务费与月子会所提供的服务及环境严重不符,主要表现为月子会所是开放式厨房,油烟污染严重,蚊蝇较多,病房没有专人管理,来访人员随便出入,环境嘈杂;入住当晚服务人员咳嗽严重致使产妇整晚无法入睡,赵女士担心新生儿产后虚弱易受感染。
赵女士因无法忍受该月子会所的环境及护理水平,在与月子会所沟通无改进的情况下,离开了月子会所。后赵女士多次联系月子会所提出退还相应费用,但均被月子会所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该月子会所返还其交纳的费用9万余元。
庭审中,月子会所负责人称,赵女士自行离开月子会所,服务合同是其单方面终止的。即使其后来没有在该会所居住,费用也在实际发生,因为合同中有约定会所需要保证赵女士在预产期前后15天都可以随时入住,会所也是提前预留出来了房间。月子会所的服务也是按照自己宣传彩页上标明的内容进行的,但是会所毕竟不是医疗机构,只能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
最终在法官调解下,月子会所同意当庭退还赵女士交纳的服务费6万元。
法律分析
,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服务合同时通常约定的事项较为简单,对于产后护理过程中需达到的效果以及具体服务项目、免责条款约定不明,时常导致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难以定责。因此,她提示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时应当做到尽可能的准确、详尽。
解释说,具体来讲,一是在签订服务合同前,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充分协商,月子会所可对消费者进行充分评估;二是可以将服务合同内容分为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两部分。一般条款应当约定服务时间、地点、违约责任等常规事项。特殊条款应当根据不同产妇、婴儿的自身情况以及月子会所功能进行确定,包括环境噪音、特定餐食标准、体征监测、护理人员陪同人数次数、护理期间活动内容等。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婴儿命丧月子公司】
2015年2月7日,佘先生、周女士与某月子公司签订合同,周女士与其子佘某入住月子公司接受月子期间专业母婴护理服务。依据月子公司记录及相关护理人员的陈述,截至同年5月7日19:50,佘某身体无异常。
月子公司履行护理义务,由其护理人员将佘某抱至托管室喂奶,佘某喝完奶粉后,护理人员见宝宝无睡意便抱至沙发上逗玩。大概1分钟左右,护理人员发现佘某嘴唇发白后通知家属至医院治疗。第二天,医院出具死亡记录,佘某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新生儿心律失常、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肺炎。父母将月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赔偿已经支付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月子期间的小婴儿,佘某的生存、生长及健康状况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看护者的看护能力和看护质量。针对此类具有特殊依赖性的服务对象,月子公司应当尽到更加妥善的注意义务和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佘某在月子公司托管期间突发新生儿肺炎等疾病导致死亡,对此月子公司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佘某系足月生产,出生时健康状况良好,经先天性代谢缺陷检测,无检测异常现象。在入住月子公司直至事发前,佘某各项发育指标正常,无任何疾病发作的不良表现。事发之时,佘某处于月子公司的完全托管之中。由于脱离了父母的监护,佘先生、周女士无法知悉托管期间的看护状况,无法证明月子公司具体存在何种护理过错。
鉴于佘先生、周女士已举证证明佘某在交付托管前的健康状况,而月子公司既不能提供托管监控录像等证明其护理无过错的证据,亦不申请进行尸检以明确责任归属,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令月子公司向周女士、佘先生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7万余元。
法律分析
表示,月子公司是为母婴提供护理服务的,应当具备专业的资质,对于因其不当的服务行为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消费者可以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案由向法院提起侵权类诉讼。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侵权责任法》规定,经营者对于消费者应当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相应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周女士举证了其在接受月子公司服务前自身与孩子都属于健康状态,而在其孩子单独接受月子公司服务之后便死亡。而月子公司却不能提供托管监控录像等证明其护理无过错的证据,亦无法证明其在发现异常时是否采取了得当并及时的救助措施,故法院判决其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法律服务网提醒您】
相关从业经营者及消费者,在提供及接受服务时,应当注意对服务过程进行记录。虽然母婴护理行业尚未有相应规范要求月子公司必须记录其服务情况,但经营者可以采用书面记录、摄影录像等多种方式对自己的服务行为进行记录,以便在出现纠纷时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消费者也可以通过留存记录的方式,来保证自己在遭遇到侵权行为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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