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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错药导致患儿死亡,过错究由谁来担?

2019-10-21 法律服务网 1762

【前言】

10月14日,一则《江苏脑炎患儿被输错药后死亡 卫健委:已介入调查》的新闻引起了大家广泛的关注。

 

【事件经过】

9月8日,宜兴市民文敏(化名)5岁的儿子朱宸熠因高烧在江苏宜兴市人民医院儿科治疗期间,护士错将医嘱“甘露醇”拿成了“甲硝唑”。等到发现时,一整袋“甲硝唑”已经输入孩子体内。此后孩子病情加重,当天医治无效去世。宜兴市人民医院出具的住院诊疗记录显示,朱宸熠入院诊断为“病毒性脑炎(精神型)”,住院后经过治疗症状无好转,“仍有高热,胃纳较差,临床未愈”,出院诊断依旧为病毒性脑炎(精神型)。文敏提供的输液单显示,医生所开原本为剂量75ml的“20%甘露醇注射液”,但朱宸熠输完的为100ml的“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来源:澎湃新闻)

 

【法律分析】

这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机构违反“查对”制度的真实案例。

查对制度是指为防止医疗差错,保障医疗安全,医务人员对医疗行为和医疗器械、设施、药品等进行复核查对的制度。

“执行查对制度,核实患者身份”是医疗十大安全目标的重要内容。

原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2011年版)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查对制度”在各科室的执行标准,其中要求临床科室“

1.2、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后查。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有效期。1.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有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1.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制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予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22条之规定,目前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解决纠纷。作为医疗机构,其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可能导致的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二是对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三是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媒体报道的信息显示,医疗机构有可能存在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等过错,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尚需通过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确定医疗机构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可能导致的行政责任,根据《医疗机构预防和处理条例》第47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义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执业医师法》第37条也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体评论】

提供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不仅要加强自身的医疗水平,同时也要重视医疗法律风险的防范,提高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及临床医师的法律意识,认真落实各项医疗规章制度,避免医疗纠纷的同时亦是对自身的保护,避免因违反规定而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触犯刑律而受到更为严厉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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