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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迎来第七次修改,诚意满满

2018-06-21 法律服务网 1724

直接关系13亿中国人切身利益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大修”,终于揭开神秘面纱。

个人所得税是目前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201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1966亿元,占国家税收总收入约8.3%。

这次修改含金量很高,其中包含的亮点主要有四个:

一、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也将从过去的按月计收,改为按年合并计收。

二、扩大中低档次税率级距,重点降低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收负担。

草案拟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

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

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

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不变。

三、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从现行每月3500元调整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

该标准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统一适用,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即每月1300元。

四、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这次修改,减轻中低收入群体负担的意图明显。

其一,个税改革后,因为低挡税率级距扩大,适用低档税率的纳税人会增多。今后,他们可以少交税甚至不用交税了。并且起征点由3500元到5000元,需要交税的人数也减少了。

其二,我国目前实行个税分类征收的模式,未来将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普通收入人群的收入来源单一,通常只有工资收入,因此很容易被分类征收“管住”。而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来源复杂,分类征收模式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监管,容易导致偷税漏税。综合征税后,这一结构性矛盾有望得到解决。

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

其三,征收期限由月改为年。对拥有固定工作的工薪阶层来说,这一变化影响不大,但对那些收入不稳定、没有固定工作的人来说,却影响很大,比如自由职业者。一个月均收入3500元年收入4.2万的人,按照现行的征税标准,如果按月征收,即使年收入不变,收入超过3500元的月份仍要征税;如果按年征收,年收入4.2万的人就可以免交个税。

其四,家庭负担也将减轻。根据草案,今后计算个税,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除了这些部分和起征点外,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在一定的限额以内的如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等,一直都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图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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