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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豆要解约,粉丝都支持,法院呢?

2018-06-15 法律服务网 1702

近日崔永元炮轰范冰冰引发热议,“阴阳合同”的数额之高令人震惊,吃瓜群众再一次认识到了娱乐圈的利益流动与普通社会有多不同,这是一个与社会断层严重的行业,大众难以想象其真实的生活状态,只能通过爆料、还有公开的演艺经纪合同纠纷的裁判文书,偶尔窥见一二。

演艺经纪合同纠纷,尤其是i,在中国娱乐产业中是十分频繁的,这也是中国市场的一个特殊性。 就大众已知的,窦骁、林更新、蒋劲夫都因解约闹上过法庭,最近重新出道的“爱豆”蔡徐坤,也陷入这一解约纠纷的漩涡,粉丝在洛杉矶机场接机等候时还戏谑地喊出了“蔡徐坤,出来帮你还三亿”的口号。

蔡徐坤曾经于另一个选秀节目《星动亚洲》出道,加入了10人男子组合SWIN,2015年11月12日与依海公司签订了《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2017年2月10日,蔡徐坤及其监护人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包括补充合同在内的《独家经纪合同书》;2018年1月,蔡徐坤在未经依海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参加真人秀《偶像练习生》并最终以NINE PERCENT男团成员再次出道。4月25日,蔡徐坤和自己经纪公司的解约纠纷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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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解约纠纷绝大部分都由艺人提起,用的法律依据一是“委托合同中的单方解除权”,二是“经纪公司违约”,三是“行纪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之所以会存在好几种的法律依据,原因在于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目前法院比较认同的判断是演艺经纪合同具有居间、代理、行纪等综合属性,此类合同既非单纯的代理性质亦非行纪性质,亦绝非劳动合同性质,而是各类型相结合的综合性商事合同,不能孤立地适用某一类合同的规则。

按此,艺人不具有单方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在窦骁、金晨的演艺经纪合同纠纷判决书中均有体现,窦骁和新画面公司的演艺经纪合同法院认为这种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确定上应当主要遵循双方约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界定,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赋予当事人单方合同解除权。因经纪公司在艺人的培养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

若允许艺人行使单方解除权,将使经纪公司在此类合同的履行中处于不对等的合同地位,也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同时会鼓励成名艺人为了追求高额收入而恶意解除合同,不利于演艺行业的整体运营秩序的建立,因此在演艺合同中单方解除权应当予以合理限制。

再来就是违约。

蔡徐坤在起诉书中,提出的解约理由是依海公司没有为其长期全面发展进行投入,没有为其提供尽可能多的优质演艺活动和机会,并认为其依海公司未履行也没有能力履行合约,无法为其发展提供稳定持续的支持。蔡徐坤还表示其和依海公司签约时尚未成年,没有任何行业经验,所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对其严重不公平。

而依海公司则认为其自始至终在积极履行合约,并为组合SWIN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但蔡徐坤严重违反合约,不服从演艺工作安排,且还在外从事其他演艺活动,给该公司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及损失。依海公司认为蔡徐坤的行为有违诚信、也有违职业道德,故反诉要求蔡徐坤继续履行合约,并要求蔡徐坤将全部演艺收入根据合约约定的比例支付给该公司作为经纪佣金。为了查明蔡徐坤在外所取得的全部演艺收入,依海公司依法向法院提出了调查取证申请。

公司和艺人是按比例抽成的,这个合同要素使得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经纪公司享有的利益并不再只是一个确定的报酬数额,公司努力经营艺人的演艺事业也并不只是为了艺人的福利,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培养艺人,也是为了自己在合同有效期内能够获得更大的预期收益,所以艺人和公司更像是一种利益共同体的关系。这使得合同也具有了较强的人身信赖关系的属性。

演出经纪合同中,公司一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在于为艺人提供演艺经纪服务,发展艺人的演艺事业,如何衡量公司有没有履行到位,这一举证是十分困难的。所以在司法实务中,一般都是不讨论公司是否存在任何足以损害信赖关系的过错行为,而是直接基于艺人与经纪公司现在处于矛盾冲突状态而认定双方信赖关系已丧失。

这些年“艺人出走”、“自立门户”屡见不鲜,即便身上背着的解约诉讼未了,也并未妨碍艺人继续接洽工作,粉丝从未觉得“爱豆”淡出视线。对这种现状,国内经纪公司显然有些力不从心。 另一方面司法也充满了不确定,演艺经纪合同法律关系本就复杂,再加上中国娱乐产业混乱的现实情况,每一次的解约闹剧大家都不知道会以何种方式收场。

 

不管一场诉讼结果如何,在尘埃落定前,艺人的经纪约仍归属于他(她)的经纪公司,“契约精神”仍在发挥着效力,双方的利益纠葛划不开界线。而只有这个行业普遍提供一个公平发展的平台与更多竞争的机会,双方才有可能摆脱这个负能量的轮回,毕竟,能有商有量的各取所需,能聚能散,何必对簿公堂?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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