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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征地拆迁的六个疑惑解答

2018-06-21 法律服务网 1985

一、问:房屋可能会被强拆吗?

答:目前,针对合法房屋的行政强拆已经废除,但是司法强拆仍然存在。一般而言,经过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司法强拆是法律允许的;而未经法定程序由政府行政机关来实施的行政强拆或者其他非行政机关实施的强拆行为都是违法的,当事人可及时报警,以及自行取证等方式保留好相关证据,然后再通过律师介入来启动法律程序维权。

根据《征收条例》第28条的规定,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前提条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申请司法强拆:(1)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此处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0日,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个月。

 

二、问:房屋征收补偿按照什么标准?

答: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全国可统一适用的拆迁补偿标准和法律规定,我国经济发展不均衡,各地物价也不一样。根据拆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问:拆迁补偿都有哪些补偿项目?

答:拆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问:国有土地拆迁被征收人对于拆迁补偿价格不满意是否可以拒绝拆迁?

答:在国有土地上发生拆迁的项目非常多,比如: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市、县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且依据合法程序进行征收的,则拒绝签字的后果,可以是司法强拆

 

五、问: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该怎么办?

答: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问:被征收人是否有权质疑评估报告?

答:被征收人有权对评估报告提出疑问和异议,具体救济方法如下:

1、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2、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则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规定处理,即被征收人可以针对补偿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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