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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2019-08-02 法律服务网 1354

在很多人的眼里,认为只要劳动者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那么就一定属于工伤,虽然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认为,不过实际上还是需要由专门的部门做出认定才行。那根据法律中的规定,究竟?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该种情形是我们最常见的工伤认定情形,这里需要满足工伤认定的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伤害,那什么是事故伤害呢?就是职工在事故中受到的人身伤害。

职工遭受的事故伤害,只要同时具备了时间、地点、原因三个要素,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比如说,库房管理员上班期间在库房整理货物时,不小心被货架上掉下来的货物砸伤头部,致使头部皮裂伤。该种情形满足了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事故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该种情形虽然不是在工作时间内,但是与工作时间紧密相连。如职工在此期间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如备料、准备生产工具,或者收尾性工作,如清理工作场所、收拾工具等,发生的事故或者伤害,也应被认定为工伤。

例如,职工小王晚上在公司加班,最后一名离开公司,在离开公司锁门窗时不慎将手指夹伤。

该情形则属于下班后进行收尾性工作导致的事故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此种情形也很常见。例如,职工因履行职责,阻止某些人不合理不合法的暴力行为发生所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事件,如火灾等情况,职工因履行正常的工作指责所收到的人身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四)患职业病的;

职工根据工作性质或者用人单位工作安排,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或者解除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导致的疾病,经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属于职业病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例如,从事煤矿生产、油漆粉刷等接触粉尘物质导致疾病的职工,经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的,可被认定为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该情形是指因工作需要被公司指派到本单位以外的工作场所工作,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者间接收到的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在该期间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情形致使下落不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例如,因工作需要被公司安排到外地出差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在出差城市发生地震灾害下落不明的,可被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指的是职工在上班或下班的合理路线、合理时间内的途中,受到的因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事故伤害,且经交通部门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例如,下班后职工骑电动车在从公司回家的正常的路线中,与汽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汽车驾驶人承担主要交通责任,则该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情况也会不断出现,从立法的角度,为新的情况预留了空间,为新出现的情况通过立法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突发疾病并非只是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同时也包含职工原有疾病,因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死亡的,所以也是跟工作有关系的,可以被认定视同工伤。

例如,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突发心脏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该情形符合在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则可被认定为视同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虽然该情形与工作无关,但是因该情形体现了弘扬了大公无私、见义勇为的伟大精神,所以也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之一。

例如:职工在外出游玩过程中,遇歹徒持刀抢劫一名女子钱财,职工挺身而出制服了歹徒,并绳之于法,在此过程中,致使该职工身受刀伤,相关行政部门为其颁发了《见义勇为荣誉证书》,该行为体现了职工见义勇为的精神,则可认定为视同工伤。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军人为国家的安全付出了血汗,保卫着祖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此过程中致残的,后来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被认定为视同工伤是无可厚非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三、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

因工外出期间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员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亦进行了明确,“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工伤认定的常见类型,但并非所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这里需考虑员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如何理解?具体是指“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论为员工个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实务中较为常见的病是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员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经过抢救无效48小时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六、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又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这里需注意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2014】行他字第2号)中意见如下:

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如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似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考虑到请示所涉案件中张诗春舍身救人的行为值得提倡,建议你院与下级法院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尽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做好相关安抚工作,以妥善化解争议。

七、故意犯罪导致伤亡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社会影响恶劣,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财产、利益等损害较大,本着引导公民遵纪守法的精神,对于故意犯罪的恶劣情形,法律设定了不利后果,将其排除在工伤保险制度之外,不予认定工伤。

“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需特别注意的是,过失犯罪导致的伤亡不影响工伤认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八、醉酒或者吸毒伤亡的

法律将因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排除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之外,主要是考虑国家的一些法律规定禁止醉酒后工作、醉酒后驾车等,因此,由于醉酒导致行为失去控制而引发的各种事故不能作为工伤处理,这样规定也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职工酒后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对于醉酒标准,可以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洒精含量阈值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

九、自残或者自杀的

“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伤害自己的身体,井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

“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有的自残或者自杀是员工精神状态导致的,但也有的不能排除是为了获得工伤待遇导致的,自残或者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员工应对其主观故意承担责任,因此,不能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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